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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宏顺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昌宏顺,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昌宏顺曾因盗窃,于2015年7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四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宏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昌宏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昌宏顺,听取了被告人昌宏顺、值班律师化顾明军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昌宏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昌宏顺先后至江苏省江阴市、海门市、如皋市、泗洪县等地,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20起,窃得现金、香烟、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共价值21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街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窃得现金280元。

2.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街程某乙经营的“**”美发店,未窃得财物。

3.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街程某甲经营的“**”服装店,窃得现金1650元。

4.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路王某某经营的“**养生馆”,未窃得财物。

5.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街郑某某经营的“**”门市,窃得现金300元。

6.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街李某某经营的“**美容SPA养生会所”,窃得现金2200元及南孚牌干电池8节。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0.00元。

7.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泗洪县**街道**路苏某某经营的“**”门市,窃得现金973元。

8.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药房”,窃得蔡某甲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800余元。

9.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徐某某经营的“**馒头”门市,窃得现金850元。

10.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店,未窃得财物。

11.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蔡某乙经营的“**”童装店,未窃得财物。

12.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周某某经营的童装店,窃得现金3285元。

13.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窜至海门市**街道**路**号王某某经营的“**食品”门市,窃得现金200元及硬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50元。

14.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海门市**街道**路**号沈某某经营的“**口腔”门市,窃得现金200余元。

15.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江阴市**路**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损坏防盗窗及三合板墙面后,因担心店内有人而未进入实施盗窃。

16.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江阴市**街**号“**医药”门市,未窃得财物。

17.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江阴市**路**号薛某某经营的“**琴行”,窃得现金1400元及软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00元。

18.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江阴市**路**号“**通讯”门市,窃得现金600元及0PP0手机充电器、数据线各1个。经鉴定,被盗手机充电器及数据线价值25元。

19.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江阴市**路**号“**通讯”门市,窃得中国移动sim卡10张、中国联通sim卡1l张。

20.2019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昌宏顺至如皋市**街道“**大药房”,窃得现金6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昌宏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昌宏顺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泗洪县公安局、海门市公安局、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宏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宏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宏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昌宏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宏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袁亮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昌宏顺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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