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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松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昌松,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昌松至本市江岸区谌家矶**花园**期**路临街门面,采取撬门扭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甲店,因该店疫情期间未经营而未窃得财物。后昌松至隔壁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乙店,采取撬门扭锁方式盗窃少许现金。实施完毕后昌松至被害人某某某经营的**川菜馆,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3200余元。后被告人昌松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尚未挥霍的赃款2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昌松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松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昌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昌松系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具有多次盗窃,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昌松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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