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覃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昌某某、覃某某夫妇在永顺县**镇中心市场经营家禽店,主要销售活鸡、活鸭,并免费脱鸡、鸭毛,在脱鸭毛时一直使用工业松香脱毛。2018年7月23日,永顺县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昌某某夫妇下达了禁止使用工业松香脱家禽毛的通知,昌某某、覃某某在明知不能销售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类、肉类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永顺县**镇市场自家经营的家禽店中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脱毛并销售。2019年10月9日,昌某某在永顺县**镇中心市场销售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鸭子时被查获,民警扣押了用于脱鸭毛的工业松香疑似物及两只已脱毛的鸭子。经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扣押的两只鸭子及工业松香疑似物进行检测,结果两只鸭子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工业松香疑似物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昌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覃某某违反有关食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昌某某、覃某某在接到永顺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人为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覃某某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昌某某为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昌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永顺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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