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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昌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长沙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6时许,被告人昌某某酒后来到益阳市资阳区**小区阳某某家楼下,大喊其朋友阳某某的名字。昌某某见阳某某未下来,就用钥匙将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奔驰车的引擎盖划了几下。不久后,阳某某和其妻子胡某某来到楼下,见到车子的引擎盖被划坏,胡某某打电话报警。随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张某某、辅警肖某某赶到现场。民警了解情况后对昌某某进行劝告,劝告无果后,民警口头传唤昌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昌某某拒绝。随后,民警决定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昌某某用嘴咬了辅警肖某某的右手手臂一口,导致肖某某受伤。经鉴定,肖某某右前臂咬伤(已破皮),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昌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辅警肖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受伤辅警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昌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殷许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单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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