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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在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泌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2日王某某等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泌民重初字第00048号判决,判处贾某某赔偿王某某等七人共计人民币633380.4元,昌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等人等7原告、被告昌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驻民二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王某某等人多次要求昌某某等人执行法院判决,昌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11月16日昌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泌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泌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昌某某申报财产,昌某某拒不申报,并与2015年12月18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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