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昌某某(曾用名:昌孩),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店镇**8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在龙口市**街道**超市**门口将刁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昌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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