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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早点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昌某某来到荆门市东宝区**路**公园4期建筑工地门口,见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没有锁,便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牌照拆下丢弃在荆门市东宝区天鹅广场东内侧垃圾桶内,将车后备箱拆下丢弃在荆门市东宝区**小区内,又在荆门市东宝区**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店更换了点火开关。经价格认证,该盗窃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33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昌某某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投案;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摩托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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