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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昌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昌某,2018年5月18日其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昌某某,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逮捕决定,次日昌某某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期间,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号的西安***有限公司遭到雷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的暴力强拆,导致厂房、机器设备破坏,损失严重。被告人昌某某系张某某雇佣的挖掘机车主,参与了2016年2月7日晚和2月12日晚两次暴力强拆,非法所得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房地产估价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琳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昌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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