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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昌谷香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昌谷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昌谷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昌谷香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桃江县***镇***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昌某甲、昌某乙、昌某丙、“老鼠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昌谷香容留昌某甲、昌某乙在家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昌谷香容留昌某乙在家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昌谷香容留昌某乙、昌某丙、“老鼠子”在家吸食毒品海洛因。

案发后,被告人昌谷香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昌某甲、昌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昌谷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昌谷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昌谷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谷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昌谷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昌谷香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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