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明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秋秋,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亮、王秋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明亮与被告人王秋秋租赁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房间,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先后以收取资料费、手续费、激活保证金等名义,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3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300元、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64300元、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79300元。此外,明亮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6300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6300元、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2300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3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明亮、王秋秋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用于收取赃款的三个账户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雷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明亮、王秋秋的供述和辩解;
4. 声纹鉴定书;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秋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亮、王秋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秋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秋秋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窦婷婷
检察官助理:雍 杉
附:
1. 被告人明亮、王秋秋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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