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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吉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明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阳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谭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2670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龚某某现金约2300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曾某某戒指三个、链坠一个、手镯一个、手表一只。经鉴定,其中戒指、链坠、手镯总价值3200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陈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盗得龙某某VIVO手机一部,盗得钟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约800元。经鉴定,上述手机分别价值2024、533、1395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崔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74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明吉使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徐某某现金约1000元,后在逃离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赃物戒指、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明吉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吉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明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明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明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杨墨铭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明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碟一个。

3.缴获作案工具钥匙四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赃物手机、戒指、现金等一批,已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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