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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323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工人。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小区****号(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翼**镇**查**号(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翼**镇**查**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在秦皇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务工的被告人明某某提议让被告人巴某某与其共同盗窃公司电缆线,巴某某表示同意,并准备了剪线钳、绳索等作案工具,于2020年4月28日下午,驾车来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与明某某会面。当晚23时许,被告人巴某某、被告人明某某二人驾车来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西北侧,将车停在路边后,携带作案工具由公司5号门附近院墙处翻入院内。二人来至北露天库房处,用剪线钳将库房内存放的电缆线剪断为20根(3.6米至7.9米长短不一),顺北院墙排水口处向院外运送。当二人将其中的11根电缆线已经运至院外时,被公司内工作人员察觉可疑并报告给公司警卫人员,公司警卫人员到公司院外查看,明某某、巴某某遂躲藏在公司院外,欲等警卫人员离开后继续进入院内将剩余9根电缆线全部窃走。后被警卫人员发现,二人分头逃离现场。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17999.93元人民币,其中院外11根电缆线价值10421.74元人民币;院内9根电缆线价值7578.1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明某某、巴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被告人巴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11月26

                                     

附件:1.被告人明某某、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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