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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7********,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利川市文斗乡黄土村定补干部,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9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2月,被告人明某甲购买了某某乙位于利川市文斗乡黄土村八组(小地名何家坝子)的一地基,用于修建新房。2018年2、3月,明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原系**部书记、**会**)咨询相关政策时,得知自己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但张某某告知明某甲修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面积,不能享受该政策。后明某甲提出用同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明某丙名义,以两户共建的方式修建其新房,从而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张某某便同意该提议,后两人先后给明某丙做工作,张某某承诺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明某丙的房屋进行维修,明某丙便同意了该提议。期间,张某某编造了相关会议记录,伪造了明某甲、明某丙与某某乙的土地流转合同。

2019年1月,利川市文斗乡村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黄土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时,见明某甲修建的房屋超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张某某便谎称某某甲修建的房屋是两户共建的,顺利通过验收。2019年2月,明某甲、明某丙分别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500元,后张某某用某某丙获得205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将明某丙的房屋进行了维修改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湖北省住建厅、财政厅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鄂建[20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利川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明某甲与明程武一本通账户明细查询、土地流转合同、黄土村危房对象相关会议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丁、刘某某、邓某某、明某丙、明某乙、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4.被告人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明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27221****。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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