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明某某、马进光等11人非法侵入主住宅、寻衅滋事等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明燕,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6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马进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4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9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存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合黎云(绰号“老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30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纳某某(绰号“法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4月29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5月14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于2019年9月20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户籍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唐溜”),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1********,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户籍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路**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园**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合旭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8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24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3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81910月12日被告人马进光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明燕马进光马存生合黎云代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明燕、马存生、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明燕、马进光、马存生、马某甲、合黎云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遗漏被告人、遗漏犯罪事实,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1月2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峨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了被告人纳某某、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和被告人合旭东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部分

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明燕为向何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邀约被告人马进光,马进光又邀约了被告人合黎云、纳某某,以聚众造势、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强行到何某某前夫矣某甲已出售给李某甲的家中居住、值守五天以上。期间,被告人马存生、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明知被告人明燕等人采取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索要高利贷欠款,仍按照被告人明燕的邀约积极参与值守、提供帮助。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2.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明燕以殴打、辱骂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未果,后与被告人马存生以共同到张某某家中居住的方式进行滋扰、恐吓,至第四天张某某委托他人还款后离开,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3.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明燕为向被害人段某某、李某乙索要高利贷欠款,多次以殴打、辱骂、恐吓和损毁财物等方式,要求段某某、李某乙还款,严重影响了段某某、李某乙及其家人的生活。

4.2014年间,被告人明某某为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高利贷欠款,先后三次到李某丙家以在大门上喷油漆、写辱骂语言的方式对李某丙家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5.2016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明燕与段某某商议高利贷还款事宜未果后,被告人明燕跟随段某某一同到段某某家居住。1月13日,被告人明燕在段某某借故离开后,更换了该房屋门锁,将该套房屋占为己用。因段某某的丈夫谢某甲向被告人明某某讨要该房屋未果,房屋所有人谢某乙、景某某(谢某甲的父母)于2016 年3 月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明燕返还房屋,胜诉后谢某甲再次要求被告人明燕返还房屋,仍遭被告人明燕拒绝。2016 年6 月,经申请峨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该房屋才得以返还被害人。

6.2011年11月,被害人师某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被告人马进光借款20万元(高利贷),并签署了售房协议且进行了公正。后因师某某未能偿还所欠债务,马进光要求师某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未果。2012年6月,被告人马进光、马某甲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师某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2013年10月29日,峨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进光、马某乙的诉讼请求,马进光、马某甲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在该案一审期间,被告人马进光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并在师某某因另案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后,与马某甲共同在该房屋居住。被告人马进光、马某甲在明知人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长期在师某某家的房屋居住,直至2019年5月案发。

7.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合黎云先后4次无故随意殴打了被害人普某某、杨某某、谢某丙、合某某、卢某某,并致杨某某、谢某丙、卢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谢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非法侵入住宅部分

1.2017 年2 月24 日,被告人明燕以找被害人矣某乙的母亲何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为由,强行进入峨山县老电力公司生活区矣某乙家中,并将矣某乙家的电视柜脚、烤火器踢坏。后矣某乙家人报警,民警经劝说未果后强行将被告人明燕从矣某乙家中带离。

2.2017 年8月18日,被告人明燕为向被害人矣某丙的妻子方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马存生一起进入矣某丙家中,并与矣某丙、方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矣某丙及其家人要求被告人明燕、马存生离开未果,经报警后被民警劝离。

(三)非法拘禁部分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明燕、马存生为向被害人段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驾车到新平县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强行将段某某带回峨山县双江街道段某某家拘禁。期间,被告人明燕邀约了被告人毕某某,与被告人明燕、马存生轮流看守段某某,非法拘禁段某某120小时以上。

(四)故意伤害部分

2018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合旭东、合黎云与沐某某、马某丙(二人另案处理)在峨山县双江街道童童假日酒吧消费时,与被害人管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合旭东、合黎云和沐某某、马某丙在酒吧内对管某某实施殴打。管某某、王某某等人离开酒吧到一楼空置大厅后,再次被合黎云、合旭东持刀殴打。经鉴定,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钥匙、长刀等;2.书证: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矣某丁、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矣某甲、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明燕、马进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公(峨)鉴(活检)字(2017)143号、(2018)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勘验等;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合黎云、马某甲、纳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毕某某、合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燕、马进光、马存生、合黎云、纳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以聚众造势、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滋扰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明燕、马进光、马某甲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仍实施占用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合黎云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九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燕、马进光、马存生、合黎云、纳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明燕、马进光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存生、合黎云、纳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进光、马某甲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进光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明燕、马存生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燕、马存生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等、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明燕、马存生、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燕、马存生、毕某某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明燕、马存生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毕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合黎云、合旭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合黎云、合旭东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等、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代某某、方某某、毕某某、合旭东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合黎云、纳某某、时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燕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被害人矣某乙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部分事实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燕、马进光、合黎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进光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合黎云、马某甲、纳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方某某、毕某某、合旭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施绘

代理检察员:张春华

代理检察员:龙玉珠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马进光、马存生、合黎云、纳某某、合旭东、时某某现被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方某某、马某乙、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起诉书副本49份;

3.侦查卷宗15册,检察卷宗1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7.光盘3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