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上列三被告人于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街**段**号**小区**期**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因搬家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明某某便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黎某某帮忙,黎某某随即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另处)、陈某某(另处)来到该出租房内,对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棠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某某系坦白,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系初犯、自首,三被告人分别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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