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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明某某在**银行申请办理额度为10万信用卡一张供本人使用,后额度被调整为7万。明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恶意透支该信用卡用于偿还高利贷欠款,截止2017年1月31日,拖欠本金79552.37元,利息45220.92元,合计124773.29元。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明某某拒不还款且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某归还透支本息80000元。

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明某乙的证言;

3、**银行报案材料、还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兴才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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