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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9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3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由芒市**乡**河、******便道多次非法偷越中缅边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多次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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