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明某某危险驾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社,现住珲春市**住宅**单元**室。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2019年1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明某某因酒后驾驶被交通警察大队吊销驾驶证,遂于2017年6月,通过微信购买了套用王某某信息但使用其本人照片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HS******牌小型面包车沿珲春市森林山大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珲春市森林山大路与新元街交汇处遇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了购买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15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明某某处扣押了上述身份证及驾驶证;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

3.照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其它书证;

4.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伪造、买卖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银实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