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大队**组**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
号牌为鄂A****V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平谷区顺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mg/100ml。
被告人明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录像;5.其他: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利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