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居民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刑事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明某某在巫溪**镇**村**组周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某某家出发,沿村级公路、省道301线往其位于该镇**的家中行驶,在省道301线92Km+200m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拘役一个,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子轩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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