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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酒后驾驶苏A1****小型轿车,从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上绕城高速公路,至岱山东路方向驶出后,沿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至柿子树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明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7.6mg/100ml。

被告人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明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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