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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3196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明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牌号为冀C*****且已达报废标准的富路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山海关区老龙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铁山桥集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39mg/100ml。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九十一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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