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6********,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7年2月15日,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0日20时13分许,明某某驾驶川CZ****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燊海森林方向沿龙汇南街往汇川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新区龙汇南街景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3.4mg/100ml。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明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挡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五、挡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纸质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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