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1979********,藏族,大学本科,原那曲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捕前住那曲市交通运输职工周转房2单元,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那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3日被那曲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那曲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明某某在任安多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承建方李某某、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顾某某、杨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钱款共计1160000.00元。
(一)非法收受及索取工程项目承建人员李建春钱款共计460,000.00元
李某某在承建安多县教体局相关项目过程中,时任安多县教体局局长明某某通过直接决定或者向县基建领导小组推荐的方式,在2016至2017年间帮助李某某承建多个工程项目。
李某某为了感谢明某某在承建项目方面给予的帮助,于2016年9月16日通过其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将10,000.00元转存至明某某妹夫四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上,四某某名下的该张银行卡自2015年开始由明某某实际保管使用。明某某将上述收受的10,0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2016年期间,明某某以借为名先后三次从李某某处索取250,000.00元。明某某将上述250,0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开支,其本人认为在承接项目上照顾李某某,不用归还上述借款,截至目前明某某未将250,000.00元归还李建春。
2016年,明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大众牌汽车出售给李某某,商定车辆的出售价格为200,000.00元,李某某在几天后将200,000.00元现金交给明某某。在此之后,该辆大众牌轿车一直由明某某及其家人使用,从未过户给李某某。明某某以出售车辆为由,非法收受李建春200,0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
(二)非法收受及索取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钱款共计60,000.00元
吴胜奇在承接安多县“三包”物资供货业务过程中,明某某通过向安多县采购领导小组推荐或直接决定的方式,先后多次帮助吴某某承接采购项目。
2017年4月22日,根据明某某提出的借款要求,吴某某的妻子周某某把50,000.00元转存至明某某保管使用的其妹夫四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此后,吴某某为表示对明某某在项目承接过程中提供帮助的感谢,提出不用归还该笔钱,明某某一直未归还上述50,0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2018年3月,吴某某在北京旅游时得知明某某在中央党校学习,吴某某为能在安多县承接更多的项目,把一个装有10,000.00元现金的咖啡色女式挎包在中央党校门口送给明某某。明某某将上述10,000.00元用于在北京期间的消费开支。
(三)非法收受及索取家纺行业经商人员周某某钱款共计50,000.00元
因业务往来,周某某在向安多县教体局供应学生床上用品期间,认识了明某某。2016年4月9日,根据明某某提出的借款要求,周某某把20,000.00元转存至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为了表示感谢和承接更多项目,周绍芳未要求明某某归还该笔钱。明某某一直未归还上述20,0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明某某通过向安多县采购领导小组推荐,帮助周某某顺利拿到了2017年的学生床上用品项目。为了表示感谢, 2017年7月28日,在拉萨某某整形医院做活动(充30,000.00元送20,000.00元)期间,周某某充值30,000.00元办理会员业务后,将会员卡送给明某某。此后,明某某多次消费使用该张会员卡。
(四)非法收受西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钱款250,000.00元
明某某在任安多县住建局和教体局局长期间,通过向县基建领导小组推荐等方式,多次帮助欧某某承接工程建设项目。
欧某某为了感谢明某某在承接项目上给予的帮助,以拜年的名义,于2016年9月15日把50,000.00元转存至明某某妹夫四某某名下尾号为0976的银行卡上,并于2017年先后两次向明某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和150,000元。明某某将上述非法收受的250,0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五)索取从事承建工程项目人员杨某某钱款100,000.00元,并让杨某某为自己装修房子,未支付装修费用。
明某某在任安多县住建局和教体局局长期间,通过向县基建领导小组推荐等方式,帮助杨某某在安多县多次承接了工程项目。
2015年,根据明某某提出的借款要求,杨某某先后分两次将100,000.00元转存到明某某名下尾号为1871的银行卡上。杨宝和为了明某某能继续为其承接项目提供帮助,至今未向明某某要过这笔钱。明某某一直未归还上述100,0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开支。
2018年3月,明某某让杨某某为其丈夫才旺多吉名下位于拉萨市曲米路嘎吉康桑的房屋进行装修,未收取装修费。
(六)索取西藏厚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钱款共计240,000.00元
明某某在任安多县住建局局长、县教体局局长期间,通过向县基建领导小组推荐的方式,多次帮助顾某某承接安多县教体局工程项目。
根据明某某提出的借款要求,顾某某于2015年先后两次、每次50,000元转存至明某某名下尾号为1871的银行卡上,明某某将上述收受的100,0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开支。截至目前,明某某没有归还这笔钱,顾某某也没有要求归还。
2016年10月16日,明某某将其妹夫韩某某(已故)以21万元拍卖价从那曲市财政局拍卖市场拍得的黑色吉普大切诺基以400,000.00元的价格卖给顾某某(根据明某某供述,韩某某打算以260,0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明某某在收到顾某某给的400,000.00元车款后,未将该款支付给韩某某,将其中的300,000.00 元用于支付其本人欠款,将其余100,000.00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明某某以明显高于车辆实际的价格将其妹夫名下的车辆出售,非法收受顾某某14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购房合同、工程合同书、家纺销售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明某某讯问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欧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顾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周某甲、四某某、次某某、扎某某、扎某甲、次某某等人证词;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统芬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关押在那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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