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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明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地临澧县**街道**街**街**号,住临澧县**街道**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明某某购买了赌博机放置在**街道**社区自己家的车库内,后为了招揽赌客玩耍,以免费提供毒品为诱饵,先后两次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让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均已判刑)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底某晚,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在明某某家中玩耍赌博机时,徐某某向明某某示意想吸食。明某某遂拿出事先备好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与上述人员共同吸食。

2、2019年3月上旬某晚,徐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再次到明某某家中利用玩耍赌博机时,明某某又应徐某某之请,拿出事先备好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与上述人员共同吸食。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明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两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冯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联系方式189321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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