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武当路****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经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琐事在武当山特区金沙坪村**山庄农家乐饭店内发生口角,明某某听见郭某某说“姜还是老的辣”后非常气愤,就朝郭某某左边脸部打了几巴掌,并欲撕抓郭丽红头发,被旁人拉开。郭某某回家后发现耳朵不舒服,2017年7月31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逾6周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8日,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某某有癔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成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武当路****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