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12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途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区**工业园*区*号厂房,发现该厂房的办公室门没有关,明某某走进该办公室,在抽屉里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约6321元。
(2)2020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来到东莞市**街道**街*巷*号门前,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小汽车停放在此,明某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10元。得手后,明某某又来到东莞市**街道**街**号,见被害人谢某某的小汽车停放在此,明某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约300元。
(3)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来到东莞市**街道**街**号,见被害人刘某某的小汽车停放在此,明某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约200元。
(4)2020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来到东莞市**街道**街**巷**号附近,见被害人廖某某的小汽车停放在此,明某某拉开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约80元。
2020年5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珠路一美宜佳便利店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明某某。破案后,未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多名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单据等书证,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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