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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明某某性别: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捕前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邀约田某某(在逃)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零零医院与南山高地小区交界处的路边,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福克斯轿车(车牌号浙F8****)的车窗玻璃破坏,进入车内将14个小米移动电源、一盒茶叶礼盒、2瓶茅台王子酒、一瓶路易干红葡萄酒、1包中华牌硬装香烟盗走,并将盗窃的财物存放在田某某女友杨某某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河城小区的家中和明某某父亲明某某驾驶的贵A5****面包车上。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935元人民币。案发后,14个小米移动电源、一盒茶叶礼盒、2瓶茅台王子酒、一瓶路易干红葡萄酒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前科情况查询说明;2.证人杨某某、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1)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2)发还清单;(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进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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