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驾驶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伙同一绰号“二娃”(在逃)的男子,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姚家湾幸福家园支路,将被害人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D5****号吊车油箱内的250升0号柴油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获利人民币1125元。
2.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明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盛世豪庭小区附近支路,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71升0号柴油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获利人民币315元。
3.2019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明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卫星村石碑口公租房入口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D7****号货车油箱内的169升0号柴油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获利人民币8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明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第三笔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第一、二笔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3135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景某某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明某某的户口信息登记表、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价认(2020)1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景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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