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社**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明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明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以借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牌****5-5N型粤U33****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699元)及行驶证。当日下午,被告人明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摩托车维修店”以2700元将赃物摩托车销赃给古某某。赃款被被告人明某某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明某某的户籍材料,赃物摩托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相片等;
2.证人古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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