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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明某某在**街道**村**湾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明某某伪造了一份假的**厂营业执照并租赁了20多台缝纫机摆放在家中,虚构经营**厂的事实,以此骗取了经营性损失补偿款53200元。2017年5月,明某某将拆迁经营性补偿款人民币53200元全额退还给**村村委会。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发放表、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吕某某、许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正房估字(2016)012-L-024房屋评估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件等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建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道**楼**栋**室,联系电话158711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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