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淘宝客服,住上海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坳**号**室)。犯罪嫌疑人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为筹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虚构垫付资金帮助淘宝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的事实,骗取其朋友被害人占某某信任,并提供虚假店家二维码供被害人占某某付款。被害人占某某居住在苏州市**区期间,通过QQ红包和转账、微信红包和转账等方式付款,共计被骗人民币11900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明某某为筹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虚构垫付资金帮助淘宝店刷单,可以赚取佣金的事实,骗取其游戏QQ群内网友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并提供虚假店家二维码供被害人赵某某付款。被害人赵某某居住在江阴市期间,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扫码等方式付款,共计被骗人民币3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明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收条、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区**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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