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57********,汉族,高中文化,系林甸县**乡**村党支部原书记,无职级,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林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明某某任林甸县**乡**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被告人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统计、上报、发放新增粮食补贴资金过程中,与时任**乡财政所负责农业补贴的工作人员霍某甲(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虚报348.8亩新增补贴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至2020年案发共骗取国家支持农业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13,178.69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所得脏款被明某某用于其家庭购买种子、化肥、购房、治病、日常生活等支出和支配。涉案款313,178.92元已被监察机关扣押。具体事实如下:
1999年5月,被告人明某某与林甸县**乡畜牧综合服务站(以下简称乡畜牧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乡畜牧站将200亩土地及100亩草原(承包时已开垦成土地)承包给明某某,承包期限自1999年5月至2030年12月。明某某承包该地块后,将该地块转包给他人耕种。2006年,省、市、县相继出台了有关扩大粮食直补范围的政策,明某某在得知该政策后便产生了以虚报新增补贴面积方式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的想法。之后,明某某找到霍某甲帮助将其承包乡畜牧站不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土地面积进行上报,并承诺给予霍某甲一定好处费,霍某甲表示同意。2006年5月,**乡**村向乡财政所上报479.2亩扩补面积后,明某某让霍某甲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在福发村上报扩补面积的基础上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由于当时福发村的统计表已上报完,为了不被他人发现,霍某甲便以明某某妻子王某某的名义单独填写一份粮补发放名册汇总到**村的扩补面积内进行了申报。2006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为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7.65元。2006年发放补贴时,霍某甲将明某某虚报的348.8亩粮食补贴款7,551.52元以现金形式交由明某某领取。明某某取得补贴款后,为霍某甲购买了价值约1,500.00元的手机一部。
2007年,在统计粮食补贴面积时由于王某某名下被福发村会计李某某上报了村机动地的补贴面积,霍某甲发现王某某名下有村机动地的补贴面积后便联系被告人明某某称王某某名下不能添加虚报的348.8亩补贴面积,让明某某换个人顶名,明某某提出让霍某甲帮忙找人顶名,霍某甲答应后便将348.8亩补贴面积放在**村**屯其亲属霍某乙和霍某丙名下(二人均不知情)。2007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16.5元。2007年粮食补贴款发放时,明某某找到霍某甲并邀请霍某甲到饭店吃饭,在吃饭时霍某甲将明某某虚报的348.8亩粮食补贴款10,638.4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明某某,明某某从补贴款中拿出1,00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霍某甲。
2008年,统计上报粮食补贴面积时被告人明某某担心其通过**村虚报348.8亩耕地面积领取补贴的事情被人发现,便找到霍某甲商量并提议把其在**村虚报的348.8亩补贴面积调到乡直发放,并提出以王某某的名义在**乡乡直上报。霍某甲同意后便将明某某通过**村虚报的348.8亩粮食补贴面积调整到乡直上报发放。2008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43.33元。2008年粮食补贴发放时,明某某到乡财政所找到霍某甲,并在霍某甲提供的发放明细表王某某一栏中分别签写了明某某和王某某的名字领取了补贴款19,996.70元,并从补贴款中拿出1,00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霍某甲。
2009年,被告人明某某为了方便以后领取其虚报的348.8亩耕地粮食补贴,明某某向霍某甲提出将王某某的名字改为明某某的名字发放。2009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43.33元。2009年发放粮食补贴款时,明某某到乡财政所找到霍某甲以现金形式领取了虚报的348.8亩粮食补贴款19,996.70元,并从补贴款中拿出1,00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霍某甲。
2010年开始,粮食补贴款通过银行账户批量发放。2010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43.33元。2010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的粮食补贴款19,996.70元通过银行批量存入其名下账户内。
2011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46.44元。2011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粮食补贴款21,081.47元。
2012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56.57元。2012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粮食补贴款24,614.81元。
2013年粮食直补发放标准每亩14.06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每亩56.51元。2013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粮食补贴款24,614.82元。
2014年粮食补贴发放标准每亩70.57元。2014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粮食补贴款24,614.82元。
2015年粮食补贴发放标准每亩57.58元。2015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粮食补贴款20,083.90元。
2016年粮食补贴改称地力保护补贴,2016年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每亩71.454元。2016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地力保护补贴款24,923.16元。
2017年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每亩71.5469元。2017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地力保护补贴款24,955.56元。
2018年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每亩71.8712元。2018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地力保护补贴款25,068.67元。
2019年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每亩72.4081元。2019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地力保护补贴款25,255.95元。
2020年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每亩56.7245元。2020年被告人明某某通过虚报348.8亩补贴面积领取地力保护补贴款19,78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林政办发[2006]34号文件、2006年**乡新增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2006年至2010年**乡粮补发放名册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
2.证人霍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20]6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担任林甸县**乡**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统计、上报、发放新增粮食补贴资金过程中,与**乡财政所工作人员霍某甲共谋,采取以虚报土地面积形式,骗取国家支持农业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13,178.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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