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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9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昆明市官渡区******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6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明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公家村菜市场、西山区复兴村农贸市场、官渡区广福路子君村、盘龙区茨坝蒜村农贸市场等地以摆地摊“猜瓜子”的方式诱骗路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茨坝街道蒜村农贸市场设摊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赌博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李某证言;5、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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