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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明某某,女,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汉族,硕士文化,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原系**制药(苏州)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明某某利用其担任**制药(苏州)有限公司采购主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供应商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后多次收受上述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6770.6元。上述贿赂款均由明某某爱人邢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接收后用于家庭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4 年12 月至2018 年2 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生化试剂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增加业务量,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代表盛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0717.6 元;

2. 2016 年3 月至6 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采购设备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苏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询价机会、提高中标机率,先后收受该公司业务代表夏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5000 元;

3. 2016 年8 月至2017 年11月期间,明某某利用其负责采购生化试剂和生化耗材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提供询价机会、增加业务量,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许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1053 元。 

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明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明某某主动退回人民币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赃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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