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明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4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明某某在位于颍上县**镇**村自家地里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4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查获,经当场铲除清点共计4415株疑似罂粟。经鉴定,明某某种植的植物是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案发后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441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昊
检察官助理:李文灵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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