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人明某甲花100元人民币从同社邻居董某某(已死亡)处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后该火药枪一直存放在其家中。2018年因明某甲家修建房屋,便将所持有的火药枪交由其大哥明某乙帮其存放保管。2020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明某乙(另案处理)家存放的疑似火药枪三支并当场扣押。2020年11月27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明某甲存放在明某乙家中的疑似火药枪是以发射机构完整、运作正常,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机件完整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樊志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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