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明苏六,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苏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明苏六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某大楼旁停车棚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台铃48伏电动车电池1组,被盗电池的价格人民币287元。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明苏六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1辆顺源牌黑色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人民币2602元。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明苏六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1辆粉红色艾玛牌36伏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人民币1230元。
综上,被告人明苏六实施3次盗窃行为,盗窃金额共人民币4119元,被盗财物均未缴获。被告人明苏六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明苏六的供述和辩解;4.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价格鉴证意见书、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苏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苏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竑箴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明苏六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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