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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谊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07号 

被告人明谊,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4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明谊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4时许,张某某向被告人人明谊求购毒品。明谊同意后,于当日14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与龙溪路交汇处天生丽街车库入口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交易完成后,双方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4克),从明谊驾乘的牌照为渝AE****的白色长城哈弗牌越野车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小袋(共净重1.4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2.65克)。明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明谊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72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谊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24克给他人,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明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明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明谊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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