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易中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中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8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易中兵求购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易中兵同意后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收取约定的200元毒资。当日19时许,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爱尔眼科医院附近,易中兵将一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张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16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净重:0.19克)。易中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中兵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09号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中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中兵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35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中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易中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易中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易中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检察官助理 冯晓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易中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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