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049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环城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258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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