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易京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京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易京勇到福清市**街道**村**号被害人王某甲的家,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部苹果牌手机(以1500元价格出卖)、一部华为荣耀30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华为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352元。
2.2020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易京勇到福清市**街道**路**号被害人王某乙的家,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以600元价格出卖)、一部IPHONEXSMAX手机、一部VIVONEX3手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9549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易京勇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铨路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京勇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京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京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京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京勇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京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一月十一日
附注:
1.被告人易京勇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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