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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伟皓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

被告人炜皓,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20127****,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市人,职工,家住湖南省*******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易炜皓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易炜皓编造了在大理接待其当省长的大伯等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38500元。被害人报案后已退赃。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易炜皓以在大理海东投资建设一家高端客栈,客栈建成后让被害人冀某某参与管理并给其股份等理由骗取了冀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冀某某人民币148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炜皓虚构事实,以借为名共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7277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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