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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易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吴某某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易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易某在外号“明亮”(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得毒品后,自行留下其中约100元的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在青云谱区王府井百货七楼将剩余的约三百元毒品给吴某某。

2.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吴某某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易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易某在外号“明亮”的男子处购得毒品后,自行留下其中约100元的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在青云谱区**楼将剩余的约三百元毒品给吴某某。

3.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吴某某转账300元给被告人易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之后易某转账250元给外号“明亮”的男子并将留下的50元供自己消费使用,后在青云谱区王府井百货七楼将购得的约250元毒品给吴某某。

4.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吴某某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易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易某在与外号“明亮”的男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多次将毒品麻古和冰毒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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