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易佳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被告人易佳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佳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1日间,被告人易佳楠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易佳楠在QQ群寻找买家,谎称有对方需要的商品,并通过QQ、微信与买家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再将商品信息告知何某某。何某某通过租用的钓鱼网站制作假付款链接并由易佳楠发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其购买商品的付款链接而点击支付,实为帮何某某购买了其使用的京东账号内的电子购物卡,何某某将该卡销赃后与易佳楠按比例分赃。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易佳楠共实施诈骗数十起,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被害人马华峰及其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0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邸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易佳楠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佳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佳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佳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佳楠现被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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