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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俊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易俊,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易俊至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将被害人臧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倍派TDT009Z(黑色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盗走。赃物现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前科判决等书证;2.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书;5.监控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恩静

检察官助理:彭婷婷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俊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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