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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先玉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易先玉,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易先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先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易先玉窜至昆山市**区**佳苑**号楼**室阁楼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足金饰品一件(净重4.8克,价值人民币1872元)、衣物、身份证等物。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易先玉窜至昆山市**区**佳苑**号楼**室**号出租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SHAVER牌剃须刀一把、苹果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黄金饰品、剃须刀、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荣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易先玉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先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先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先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先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先玉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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