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易兵,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易兵多次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附近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每颗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同)、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小袋100元(0.12克)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尚某某、孙某某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2月4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将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少许(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0.63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3.2019年2月7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少许(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0.09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少许(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0.63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5.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0.54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6.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0.54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7.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8.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0.54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二)向尚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小袋(0.24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小袋(0.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大门口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三)向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I月4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0.36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180元。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0.54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5.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0.18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6.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0.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0.72克),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易兵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与尚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易兵身上携带的包里查获1袋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和5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重量共计2.26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尚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搜查、称重等笔录;4.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验报告、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2019]95号检验报告;5.微信资料、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易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8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兵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斌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易兵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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