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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刚柱、高燕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26

被告人易刚柱,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号。20195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燕,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组。20129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1211日刑满释放。20195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友宾,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组。1994111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125日刑满释放。20195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刚柱、高燕、周友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8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516日晚,被告人周友宾与熬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营门口宏源大厦吸食完周友宾提供的毒品后,陈某某向周友宾支付3000元准备向其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周友宾为了从中获利,便联系被告人高燕,高燕又联系被告人易刚柱寻找货源。次日8时许,周友宾联系好货源后将熬某某、陈某某带至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一路300号“鲁能公馆”小区“万豪逸景”茶府,周友宾告知二人至少要购买150克甲基苯丙胺,对方才卖,于是陈某某再次向周友宾支付了2万余元购毒资金,周友宾收取毒资后驾驶川A*****成功牌面包车前往成都市成华区槐树路高架桥下与高燕碰面,并从购毒款项中拿出25500元准备向高燕购买150克甲基苯丙胺,高燕收取毒资后驾驶周友宾的面包车前往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螺丝路与广益路路口与易刚柱碰面,并按约定以5万余元价格向易刚柱购买了4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再次贩卖。随后高燕驾车返回暂住地(以下简称“**”号房),用丙酮和酒精对所购毒品进行了清洗。当日12时许,高燕在“**”号房从400余克甲基苯丙胺中,用两个塑料袋分装了150余克交予周友宾,周友宾随后在“鲁能公馆”小区外一公用座椅上等待熬某某和陈某某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公共座椅后地面上一纸盒内查获周友宾持有的156.73克甲基苯丙胺(其中9.69克含量为58.9%147.04克含量为59.6%)。当日17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西江西路将易刚柱挡获,并在所驾川A*****雪佛莱轿车内查获994.2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4%)。当日1840分许,民警在鲁能公馆小区11单元电梯口将高燕挡获,并在其暂住房“**”号房查获酒精、滤纸等物品,在客厅、厨房等处查获211.44克甲基苯丙胺(其中1.74克含量为60.6%209.7克含量为57.4%)、甲基苯丙胺片剂0.55克(含量为13.3%),在生活阳台上查获高燕洗涤毒品后过滤出来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302.36克(含量为19.6%),同时在高燕随身携带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97克(其中49.57克含量为57%49.4克含量为55.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刚柱、高燕、周友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被告人高燕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易刚柱、周友宾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高燕的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易刚柱涉案毒品数量为1400余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高燕涉案毒品数量为460余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友宾涉案毒品数量为150余克甲基苯丙胺。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高燕涉案毒品数量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300余克。被告人高燕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燕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唐信思

                                   2019923

附:

   1、被告人易刚柱、高燕、周友宾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贰拾张,补充材料壹份;

   3、扣押易刚柱所驾川A*****雪佛兰轿车壹辆、被告人周友宾所驾川A*****成功牌面包车壹辆,同时从被告人高燕处扣押现金人民币88600余元,其余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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