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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勇盗窃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易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6月27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23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2020年1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易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易勇步行来到潜江市**街道**巷**号一楼,将王某某停放在一楼楼道的一辆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偷走。被盗电动车经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3080元。

2、20019年12月12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易勇步行来到**三组**号一楼架空层内,将关某某停放在架空层内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采取撬锁方式偷走。被盗电动车经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17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易勇所盗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作案时所穿衣物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关某某的陈述;4.证人朱某某、卢某某、蒋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6. 潜江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易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易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易勇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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